(2017)闽01刑更1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潘勇坚合同诈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潘勇坚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1254号罪犯潘勇坚,男,1967年2月5日出生于福建省厦门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7日作出(2013)思刑初字第15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潘勇坚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6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4日以(2015)榕刑执字第906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执行机关福建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于2017年4月2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潘勇坚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获表扬2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潘勇坚已缴纳赔偿金人民币5000元。其中在前一次减刑时,已缴纳赔偿金人民币3000元;本次缴纳赔偿金人民币2000元。本院认为,罪犯潘勇坚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潘勇坚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潘勇坚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潘勇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本次缴纳的赔偿金人民币2000元返还被害人。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2年7月31日至2017年5月30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柯 景 英审判员 李红审判员张青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潘 晶 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