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执873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贵州越和置业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贵州越和置业有限公司,金仙花,绍兴家天和家居生活广场有限公司,金兴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执873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大道193号301室。法定代表人:蓝翔。被执行人:贵州越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海尔大道,组织机构代码:69274822-X。法定代表人:金兴全。被执行人:金仙花,女,1956年7月3日出生,住绍兴市。被执行人:绍兴家天和家居生活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城西钟家湾,组织机构代码:71548639-0。法定代表人:陈阿裕。被执行人:金兴全,男,1951年8月6日出生,住绍兴市。本院在执行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贵州越和置业有限公司、金仙花、绍兴家天和家居生活广场有限公司、金兴全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本院于2015年8月18日以(2015)浙绍商初字第59号民事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贵州越和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遵义市红花岗区遵义大道富邦家装商城150间商铺【详见附件】。因本院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上对上述商铺进行的二次拍卖均流拍。现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请求对上述商铺进行变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变卖被执行人贵州越和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遵义市红花岗区遵义大道富邦家装商城150间商铺【详见附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葛建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