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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6执90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张录民与曹芳玲、蒋鹏利、蒋军龙、李海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录民,曹芳玲,蒋鹏利,蒋军龙,李海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6执90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录民,男,1976年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桥陵镇晓光村三组。被执行人曹芳玲,女,1988年0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桥陵镇东山村三组。被执行人蒋鹏利,男,1988年05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桥陵镇东山村三组。被执行人蒋军龙,男,1969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桥陵镇东山村三组。被执行人李海彦,女,1983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桥陵镇东山村三组。本院在执行张录民与曹芳玲、蒋鹏利、蒋军龙、李海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蒲城县人民法院(2016)陕0526民初29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确认执行标的为借款3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执行费35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又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成海审判员  李晓刚审判员  屈晓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韩文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