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财保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王立辉申请丁建才、重庆星冠通风冷却设备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立辉,重庆星冠通风冷却设备有限公司,丁建才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财保261号申请人王立辉,男,1972年9月2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江北区。被申请人重庆星冠通风冷却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白市驿区白市驿镇新店村二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2033243200。法定代表人刘莲,职务不详。被申请人丁建才,男,1967年3月1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浙江省上虞市。申请人王立辉为与被申请人重庆星冠通风冷却设备有限公司、丁建才租赁合同纠纷,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重庆星冠通风冷却设备有限公司、丁建才的财产予以保全,并由申请人王立辉自愿提供财产进行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重庆星冠通风冷却设备有限公司、丁建才价值6174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何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赵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