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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3民初5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杜某与魏某、苏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魏某,苏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3民初534号原告:杜某,女,汉族,1993年8月7日出生,市民,住赤峰市,公民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牛某,内蒙古彩桥律师事务所事务所。被告:魏某,女,汉族,1972年9月25日出生,市民,住赤峰市,公民身份号码:×××。被告:苏某,男,汉族,1970年2月28日出生,市民,住赤峰市元宝山区元宝山镇元宝山矿三工村121栋5号,公民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全某,元宝山区元宝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这个。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与被告魏某、苏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某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4元,由原告杜某负担。审判员  刘慧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