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04民初3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黄石市胜源贸易有限公司与湖北鑫广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石市胜源贸易有限公司,湖北鑫广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黄石市胜源贸易有限公司,湖北鑫广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04民初378号原告:黄石市胜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下陆区老下陆街8-1-6号。法定代表人:黄淑娟,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昌豪,系黄石市东方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系特别授权。被告:湖北鑫广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镇纱帽正街142号(潘府酒店对面)。法定代表人:吴丰收,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作友,系该公司监事,系特别授权。原告黄石市胜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鑫广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黄石市胜源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石市胜源贸易有限公司自愿撤诉,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石市胜源贸易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05元,由原告黄石市胜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银东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彭雅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