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922执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杜某某与被执行人何某某、王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某某,何某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922执6号申请人杜某某,女。被执行人何某某,男。被执行人王某,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江县人民法院(2013)南民初字第96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何某某、王某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一次性归还被告杜某某116000.00元,同时自2011年3月1日起按每月2459.20元(116000.00元x2.12%)标准支付利息至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止(履行中扣划被告何某某已支付的利息100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在2016年1月12日对被执行人何某某采取司法拘留,同时交代财产,扣划被执行人何某某工程款保证金104000.00元,现被执行人何某某、王某对余下借款至今未履行,2017年1月5日申请人立案执行,法院经多次传唤被执行人未到庭,被执行人的行为涉嫌拒绝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罪,现已移交公安机关调查。同时对被执行人的银行、房屋、及车辆、证卷查询无财产可供执行,现已将被执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南民初字第9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有执行条件时,申请人杜某某就未执行标的额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劲松审判员 任 勇审判员 黎 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梁 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