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22执5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陈刚申请执行四川省斌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袁安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刚,四川省斌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袁安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22执552号申请执行人:陈刚,男,1968年07月0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潼川镇。被执行人:四川省斌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四川省三台县北坝镇。法定代表人:贵用斌。被执行人:袁安长,男,197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川0722民初112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尚未给付义务91979.95元,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四川省斌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袁安长的银行存款96380余元予以冻结、扣划;或对其相应金额的收入予以扣留、提取;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评估、拍卖、变卖。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善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蒋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