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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1民初1174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陈英与方新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英,方新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1民初11747号之一原告:陈英,女,1944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精忠,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新年,男,1962年2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渝中区,现住重庆市渝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晶晶,重庆新隆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陈英与方新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英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199元,减半收取6599.5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1599.50元,由原告陈英负担。审 判 长  向 勇人民陪审员  冉兵兵人民陪审员  吴春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庭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