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33民初1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王玉廷、王荣荣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廷,王荣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33民初1100号起诉人:王玉廷,女,1952年1月17日出生,汉,农民,现住威县。起诉人:王荣荣,女,1987年12月17日出生,汉,农民,现住威县。2017年05月09日,本院收到王玉廷、王荣荣的起诉状。起诉人王玉廷、王荣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确认该账目合法有效,具备合同的实质要件;2.被起诉人王双层、王双川返还责任田5.884亩。事实和理由:1996年土地延包时,起诉人王玉廷的配偶王志平承包了威县章台镇北胡帐村5.884亩土地,1997年王志平去世后,该土地转包给被起诉人王双层、王双川,现由于形势变化,二起诉人王玉廷、王荣荣作为继承人要求要回该土地,未果,故起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二起诉人王玉廷、王荣荣所诉争的5.884亩土地没有提交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证书或者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不能证明二人对该宗土地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王玉廷、王荣荣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陈祖生审判员 宋怀春审判员 高 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甲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