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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刑终3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寸守云故意杀人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寸守云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云刑终393号原公诉机关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以下简称德宏州)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寸守云,男,1971年1月16日出生,云南省盈江县人,傣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云南省盈江县。因本案于2016年2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云南省盈江县看守所。指定辩护人茅捷,云南郑培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云南省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云南省德宏州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寸守云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16年11月1日作出(2016)云31刑初315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寸守云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并讯问原审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被告人寸守云被强制隔离戒毒回来后,不做家务还嗜酒,酒后经常跟家人发生吵打。2016年1月31日晚,被告人寸守云在家中又与被害人朗佳芬(系其妻子)、寸小辉(系其儿子,殁年21岁)发生争执,被寸小辉打伤头部和嘴唇。2016年2月1日3时许,寸守云从其家中厨房拿出一把菜刀找被害人寸小辉进行报复,后在寸守林家二楼楼梯口房间内将寸小辉、朗佳芬颈部砍伤,导致被害人寸小辉肌肉血管断裂、颈椎脊髓断裂并失血性休克死亡,被害人朗佳芬受轻微伤。2016年2月1日3时30分许,盈江县公安局民警接到报警电话后,到盈江县旧城镇旧城村委会沙坡村二组将被告人寸守云抓获。原判根据上述事实和相关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条第二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认定被告人寸守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被告人寸守云限制减刑。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寸守云上诉称:本案系家庭矛盾引发,具有自首情节;双方都存在过错,请求二审从轻改判。辩护人提出寸守云具有自首情节,本案属激情犯罪,认罪态度好,请求二审从轻改判。经审理查明:上诉人寸守云经常酗酒并和家人发生吵打,2016年1月31日晚,寸守云在家中与妻子朗佳芬、儿子寸小辉发生争执,被寸小辉打伤头部和嘴唇致轻微伤,2月1日3时许,寸守云携带厨房中的菜刀,将睡在其哥哥寸守林家二楼房间内的寸小辉、朗佳芬砍伤,致被害人寸小辉肌肉血管断裂、颈椎脊髓断裂并失血性休克死亡,被害人朗佳芬受轻微伤。作案后其在现场等待民警抓捕,同日3时30分许,民警赶至现场将寸守云抓获。上述犯罪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接警登记表、到案经过,证实案件来源以及民警抓获寸守云的时间、地点和经过。2.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照片、提取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中心现场位于盈江县旧城镇旧城村委会沙坡村民二组寸守林家二楼的房间内;寸守云对其和朗佳芬、寸小辉发生吵打的地点、拿菜刀的厨房以及砍伤二被害人的房间进行了辨认、指认;公安机关从现场地板上提取可疑血迹、提取不锈钢菜刀一把。3.尸检照片、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病情证明、伤情说明、伤情照片、检查笔录、病历记录,证实被害人寸小辉系锐器砍击颈项部致肌肉血管断裂、颈椎脊髓断裂并失血性休克死亡;被害人朗佳芬项部有一长8.9cm的创伤疤痕,系轻微伤:被告人寸守云口角外伤,左上第二齿脱落,系轻微伤。4.生物物证遗传关系检验鉴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案发现场提取的可疑血迹为被害人寸小辉所留;寸守云所穿衣服上粘附的可疑斑迹检出人血,为寸守云所留;送检的刀上粘附的可疑斑迹中检出人血,包含有寸小辉和朗佳芬的基因分型。5.物证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从案发现场提取的不锈钢菜刀,经寸守云混杂辨认,其确认是用于作案的凶器。6.证人证言(1)寸待元、寸守林、刀保芬证实:2016年1月31日晚23时许寸守云说被寸小辉打伤要报警,寸守云被劝走后又带着一把水果刀和两把菜刀返回寸守林家,扬言要砍死寸小辉,随后寸守云再次被劝走。2月1日凌晨3点左右,寸待元听到朗佳芬在房间里大叫寸小辉被寸守云砍死,赶到房间看见寸守云拿着滴血的菜刀。随后寸守云去敲寸守林、刀保芬房门,说他将寸小辉砍死了,寸守林到房间看见朗佳芬抱着寸小辉,地上有大量血迹,随即让寸待元报警。(2)管某1证实:2016年2月1日凌晨1时许,四儿子媳妇朗佳芬说四儿子寸守云跟她要1000元钱,但寸守云否认此事,其劝解后就各自睡觉。之后寸守云带着一把菜刀来找到其说被儿子寸小辉殴打,要将寸小辉砍死,在对寸守云进行劝解时,寸守云突然冲出房门去到二楼寸小辉住的房间,其赶到房间时寸守云已经从房间出来,看见朗佳芬抱着寸小辉哭。(3)管某2、管某3、管某4、管某5证实:寸守云平时游手好闲,经常醉酒,脾气也不好,和朗佳芬、寸小辉关系紧张,发生过多次吵打。7.被害人朗佳芬陈述:丈夫寸守云整天不干活,游手好闲,还经常向其要钱,不给就对其拳打脚踢,案发当晚,因寸守云让其给1000元而发生争吵,随后被婆婆管某1劝解后其去大哥寸守林家睡觉,之后寸守云说要烧房子,其和儿子寸小辉赶回家看见衣服和被子被寸守云点着了火,寸小辉在灭火的过程中打了寸守云几拳,随后寸守云被寸待元劝走。当夜凌晨2点左右寸守云拿着菜刀冲进其和寸小辉休息的房间说要砍死他们,寸小辉在床上还没起身后颈就被砍了一刀,其去抱着寸小辉时,后颈也被寸守云砍了一刀。8.被告人寸守云对于用菜刀砍死寸小辉及砍伤朗佳芬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与在证人证言及在案其他证据相互印证。上列证据均经原审庭审质证、认证,来源合法,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寸守云持刀砍击被害人后颈,至一被害人死亡,一被害人轻微伤,其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惩处。寸守云上诉称被害人存在过错,经查,当晚寸小辉与寸守云发生吵打,但已经各自离开休息,寸守云再次携带刀具行凶,因此被害人寸小辉不存在过错。本案系家庭内部矛盾引发,上诉人寸守云具有自首情节,但寸守云杀害亲子,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另致妻子朗佳芬轻微伤,平时生活中未尽到丈夫及父亲的责任,对家人多次打骂。原判依据上述犯罪事实、情节以及被害人及家属情况,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限制减刑,量刑适当,故对请求从轻改判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之规定,本裁定即为核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寸守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对其限制减刑的刑事裁定。审判长  胡玉斌审判员  李文华审判员  阮 鸿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津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