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民终9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菏泽市牡丹区亲邻居种植专业合作社、武继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菏泽市牡丹区亲邻居种植专业合作社,武继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民终9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菏泽市牡丹区亲邻居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菏泽市牡丹区何楼办事处金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371702MA3CCDNL23。法定代表人:王西印,该公司理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继军,男,1956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菏泽市牡丹区。上诉人菏泽市牡丹区亲邻居种植专业合作社因与被上诉人武继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6)鲁1702民初47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上诉人武继军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菏泽市牡丹区亲邻居种植专业合作社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菏泽市牡丹区亲邻居种植专业合作社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因涉案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本院对本案不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违反“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原则,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6)鲁1702民初478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上诉人菏泽市牡丹区亲邻居种植专业合作社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吴树峰代理审判员 李 锋代理审判员 张宪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启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