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刑终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普林涛、杨敬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普林涛,杨敬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刑终285号原公诉机关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普林涛(绰号“犀利”),男,1996年1月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宜良县人,务工人员,住宜良县。2016年9月14日,因本案于被宜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0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宜良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杨敬(曾用名杨婷),女,199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宜良县人,务工人员,住宜良县。2016年9月20日,因本案于被宜良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审理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普林涛、杨敬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7年3月6日作出(2017)云0125刑初35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普林涛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普林涛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普林涛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普林涛撤回上诉。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2017)云0125刑初3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兴虎审 判 员 张 军审 判 员 张金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牛克辉书 记 员 姚 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