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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26民初5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原告眉县苏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阳光八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宁铁拴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眉县苏宁混凝土有限公司,陕西阳光八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宁铁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26民初545号原告:眉县苏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眉县首善镇王家庄村二组。法定代表人:史小小,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宋路凯,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阳光八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眉县营头镇大理村八组001号。法定代表人:刘德峰,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宁铁拴,男,生于1966年10月15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眉县苏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阳光八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宁铁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因被告陕西阳光八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商登记的地址无此单位,无法送达,原告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陕西阳光八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眉县苏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陕西阳光八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王贵琴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石小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