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2民初7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北京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于凤良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凤良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2民初7221号原告:北京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兴贸二街。法定代表人:白铁鸣,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宁,北京市德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郝颖,北京市德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凤良,男,1970年8月2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国,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北京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于凤良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原告北京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北京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张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崔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