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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981刑初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黄中强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中强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981刑初168号公诉机关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中强,男,1985年1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广东省高州市人住高州市。因本案于2017年2月1日被抓获,同年2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高州市看守所。高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高州检公诉刑诉〔2017〕1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中强犯妨害公务罪,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高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钟颖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中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高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1日16时许,高州市公安局玉湖派出所的民警在本市长坡镇高州水库玉湖风景区检票卡口处设卡查车,依法查扣了林某(另案处理)的无牌摩托车。林某随即电话通知被告人黄中强等人到来,黄中强一来到就挥拳殴打民警伍某1,并带领其他人对在场执法的民警进行辱骂,严重阻碍了民警依法执行公务。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黄中强在侦查机关的供述、同案人林某的供述、被害人伍某1的陈述、证人伍某2、叶某、陈某1、陈某2、陈某3、周某、黄某1、梁某1、萧某、黄某2、黄某3的证言、证人邹某、吴某、谭某、梁某2的证言及对视频截图的辨认、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现场照片、视频光盘、被告人黄中强的户籍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嫌疑人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登记表、伍某1等人的工作证复印件、玉湖派出所出具的处警经过、视频截图、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中强无视国家法律,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属实,罪名成立,本院予以认定。被告人黄中强能坦白认罪,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黄中强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的意见,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中强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日起至2017年11月3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钟 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国创李思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