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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6执1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任俊明与刘波、赵荣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俊明,刘波,赵荣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26执1376号申请执行人:任俊明,男,196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颍上县。被执行人:刘波,男,1980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颍上县。被执行人:赵荣路,男,199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颍上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任俊明与被执行人刘波、赵荣路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刚审判员 姚孝华审判员 刘 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俊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