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182执1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刘春艳申请于金柱买卖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大连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春艳,于金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182执1128号申请执行人刘春艳。被执行人于金柱。本案在执行刘春艳申请于金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实际履行完毕,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齐 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玉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