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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民辖终4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赵炳仁、李志庆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炳仁,李志庆,范玉刚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辖终4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炳仁。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志庆。原审被告:范玉刚。上诉人赵炳仁因承揽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胶州市人民法院(2016)鲁0281民初6429号-辖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赵炳仁上诉称,本案违反级别管辖规定,本案应由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5】7号的规定,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山东省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3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本案中,上诉人赵炳仁住所地在胶州市,被上诉人在原审主张的诉讼标的额为人民币41000.9元及利息,属于原审法院受理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范围,故胶州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秀强审判员  许 红审判员  周长亮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雪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