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1021执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宋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某某,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1021执174号申请执行人宋某某,女,生于1978年4月10日,住洛南县。被执行人赵某某,男,生于1977年9月13日,住洛南县。申请执行人宋某某与被执行人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0月12日作出(2009)洛南法民初字第05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由赵某某每月给付孩子抚养费491元至孩子年满18周岁止。权利人宋某某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次申请执行标的为该判决第二项所确定的201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孩子抚养费5892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5月10日向被执行人赵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赵某某主动履行了案件款5892元,申请执行人宋某某已领取。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洛南县人民法院(2009)洛南法民初字第0516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平审判员 冀 明审判员 刘全幸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志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