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04执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祁长松申请执行平顶山市石龙区金广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祁长松,平顶山市石龙区金广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04执155号申请执行人祁长松,男,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石龙区。被执行人平顶山市石龙区金广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石龙区。祁长松申请执行平顶山市石龙区金广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平顶山市石龙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2016年5月9日作出的平龙劳仲案(2016)第003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王霞于2016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1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为由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豫0404执15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广跃人民陪审员 张晓蕾人民陪审员 李帅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矿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