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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303民初1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雷华萍与沈雪松、宋远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华萍,沈雪松,宋远荣,随州鑫鑫商贸有限公司,随州市瑞雪粮油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303民初1262号原告雷华萍,女,1980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曾都区。被告沈雪松,男,1969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曾都区。被告宋远荣,女,1970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曾都区。被告随州鑫鑫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远荣。被告随州市瑞雪粮油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雪松。本院在审理原告雷华萍与被告沈雪松、宋远荣、随州鑫鑫商贸有限公司、随州市瑞雪粮油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雷华萍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华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600元,减半收取5300元,由原告雷华萍负担。审判员 邓 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金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