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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21司惩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2017)湘1221司惩3号被罚款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五四支行罚款决定书

法院

中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方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五四支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罚 款 决 定 书(2017)湘1221司惩3号被罚款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五四支行。本院在执行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1221刑初17号刑事判决即被告人谈振锋等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告人龚小梅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涉财产部分执行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执协24号处理意见函、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执行指导意见函,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再次向协助执行单位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五四支行送达了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2016)湘1221刑初17号刑事判决书、(2016)湘1221执75号之五执行裁定书、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要求协助执行扣划被执行人福建乐游乐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储存在协助执行单位的违法所得资金,但协助执行单位一直拒不履行协助义务。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的处理意见函、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执行指导意见函,对本案作出了非常明确、具体的执行意见,本院再次送达了相关协助执行法律文书,但协助执行单位仍然拒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本案自2016年4月28日立案至今经多次执行长期得不到执结,本院依法追缴的违法所得不能及时追缴上缴国库,协助单位拒不协助的行为严重影响了人民法院的正常执行秩序和司法权威,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二)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五四支行罚款100万元,限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三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