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23民初20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南通振华制冷物资有限公司与江苏中渊化学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振华制冷物资有限公司,江苏中渊化学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23民初2095号原告:南通振华制冷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孩儿巷南路33号(原11号楼)1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27037771074法定代表人:马志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顾萍,女,系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沁秀,女,系公司职员。被告:江苏中渊化学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如东县洋口镇化学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79085151-1法定代表人:符爱清。原告南通振华制冷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中渊化学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南通振华制冷物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通振华制冷物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振华制冷物资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56元,由原告南通振华制冷物资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 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许滢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