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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21民初8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赵维峰与熊耀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维峰,熊耀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21民初802号原告:赵维峰,男,1979年4月8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县,被告:熊耀松,男,1979年8月7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县,原告赵维峰与被告熊耀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赵维峰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维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维峰撤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5元,由原告赵维峰负担。审判员  严志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柏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