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3执46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党田坤与马文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党田坤,马文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3执462-1号申请执行人:党田坤,男,1955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澄城县。被执行人:马文革,男,1967年0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所大荔县。本院在执行党田坤与马文革民间借贷纠纷的(2017)陕0523民初655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马文革应在2017年4月20日偿还党田坤100000元,但马文革至今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党田坤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现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冻结被执行人马文革的银行存款。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毕初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新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