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04民初15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银川市兴庆区鑫桂木材经销部与黄顺波、熊新平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银川市兴庆区鑫桂木材经销部,黄顺波,熊新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4民初1538号原告:银川市兴庆区鑫桂木材经销部,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宁夏友爱物流木材市场东院南二层10号。经营者张桂凤,系该经销部业主。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兴波,宁夏瀛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顺波,男,1990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熊新平,男,1977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原告银川市兴庆区鑫桂木材经销部与被告黄顺波、熊新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案在审理中,因案件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包慧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马 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