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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3民初14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安阳汇德科技有限公司与张攀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阳汇德科技有限公司,张攀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3民初1454号原告:安阳汇德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霍建国,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张攀,男,1990年4月28日出生。原告安阳汇德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攀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本案起诉,处分自己的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阳汇德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安阳汇德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志中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