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3民初14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安阳汇德科技有限公司与张攀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阳汇德科技有限公司,张攀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3民初1454号原告:安阳汇德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霍建国,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张攀,男,1990年4月28日出生。原告安阳汇德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攀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本案起诉,处分自己的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阳汇德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安阳汇德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志中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