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9执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冯春宇与闫秀民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春宇,闫秀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9执32号申请执行人冯春宇,公民身份号码230104198305124021,女,1983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松北镇新镇村王老板屯。委托代理人宋立海,哈尔滨市松北区松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闫秀民,公民身份号码230104197012054029,女,1970年12月0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松北镇新镇村王老板屯,现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润和城小区22栋1单元1302室。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冯春宇与被执行人闫秀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据以执行的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2015)松商初字第4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标的为54,125元。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等方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未实现债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明湛审 判 员 王 磊代理审判员 胡 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晓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