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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921执6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郑民与龚建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民,龚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921执685号申请执行人郑民,女,1964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南县。被执行人龚建军,男,1963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南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民与被执行人龚建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职权调查后仍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清荣审判员  彭朝红审判员  聂 杨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唐 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