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91民初38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原告丛培林与被告辽宁恒生(沈阳)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丛培林,辽宁恒生(沈阳)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91民初3894号原告:丛培林,住址:沈阳市铁西区。委托代理人:高文博,系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成俊,系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辽宁恒生(沈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刘丽生,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蒋强,系辽宁名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丛培林与被告辽宁恒生(沈阳)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丛培林委托代理人李成俊、被告委托代理人蒋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7月1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位于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十三号路4甲3—17号的房产(楼号3—5号2,总房款327,322元),且对涉案合同进行了备案。原告向被告全额支付了上述涉案房产的房款,被告在2014年7月18日向原告出具了收款收据,并于2014年7月17日向原告出具了准住通知单一份,将涉案房产交付原告使用。依照涉案合同第十五条约定,被告应在涉案房产交付使用后360日内,配合原告办理房产权属证书,否则应当承担合同总价款千分之五的违约金。然而,被告却并未在合同约定期限内配合原告办理房产证。原告与被告多次协商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房屋产权证;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636.61元。被告辩称:本案中原、被告实质关系应该是借贷关系,原、被告形成商品房买卖登记备案,目的是为了原告的借款安全保障的义务,因此,该案原告的诉讼请求是不成立的,另外,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房屋单价完全背离了该区域内的房地产价格,同时,也不符合沈阳地区的房地产价格情况,本案商品房价格每平方米仅1809.51元。可以看出该商品房买卖合同不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本案是名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实为借贷抵押的行为。经审,被告自认:被告因经营困难需要向原告借款200万元,为提供担保,原、被告于2014年7月17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将房屋作为借款的担保。被告承认已收到原告的借款。另查明,该房屋位于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十三号路4甲3—17号2房屋,建筑面积180.9平方米,房屋总价327,322元,购买价格为1809元/平方米。再查明,案涉房屋系双拼别墅,在该地区2014年普通商品房售价为5000元/平方米左右。原、被告共签订6份商品房买卖合同,6套商品房的总价款为200万元。以上事实的认定,有商品房买卖合同、准住通知单、专用收款收据、房屋预告登记证明、个人活期明细查询、借款付利息明细表、银行通用凭证、收条、付款审批单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虽然提供了与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称通过正规途径购买该房,但因购买价格明显低于同地段同时期的房屋价格,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购买超低价房的合理性。且被告承认与原告系借贷关系并已收到借款,该合同是作为借贷关系成立的担保。经本院释明,原告拒绝变更诉讼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丛培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234元,已收取3117元,在本裁定生效后退还原告丛培林。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杜晓红人民陪审员 王 丹人民陪审员 陈思陈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郑文娟本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补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