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4行初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李学彬与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九龙坡区分局工商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学彬,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九龙坡区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渝0104行初5号原告李学彬,男,生于1975年10月28日,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委托代理人胡军,重庆中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龚海滨,重庆合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九龙坡区分局,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西郊路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000009293217P。负责人吴昌,该分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郭路璐,该分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韩娟娟,该分局工作人员。本���在审理原告李学彬诉被告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九龙坡区分局工商行政登记一案,原告李学彬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学彬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学彬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李学彬负担。审 判 长 冉景洪代理审判员 王 祎人民陪审员 代国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冉漫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