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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04民初29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2938孟咸志与江苏金太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咸志,江苏金太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04民初2938号原告:孟咸志,男,1963年8月26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被告:江苏金太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淤溪镇武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579510017T(1/3)。法定代表人:赵金洋。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咸志与被告江苏金太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1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咸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依法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倩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于南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