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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28民初5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杨小玉与吴国华、杜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将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将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小玉,吴国华,杜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428民初577号原告:杨小玉,女,汉族,住福建省将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咣辉,男,汉族,住福建省将乐县,系杨小玉儿子。被告:吴国华,女,汉族,住将乐县。被告:杜雁,男,汉族,住将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国华,女,汉族,住将乐县。系杜雁妻子。原告杨小玉与被告吴国华、杜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杨小玉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咣辉,吴国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杨小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归还借款8000元;2.被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1680元(利息从2013年10月11日算至2017年4月12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事实和理由:2011年5月,被告夫妻俩由于资金紧张向原告借款30000元,后陆续归还18000元,2013年10月11日吴国华出具了一张12000元的借条,此后又陆续归还借款,至今尚欠8000元,吴国华又于2017年4月12日出具一张8000元的借条。借款时吴国华与杜雁是夫妻,且该借款是俩人使用,因此杜雁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吴国华、杜雁辩称:尚欠8000元没异议,但该借款是在赌场上向杨小玉借的用于赌博了,而且杨小玉催款时将我家的大门砸坏,因此要减免部分,要求调解。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1年5月,吴国华、杜雁夫妻俩向杨小玉借款30000元,后陆续归还18000元。2013年10月11日,吴国华出具了一张12000元的借条,此后又陆续归还借款,至今尚欠8000元,吴国华又于2017年4月12日出具一张8000元的借条,出具的借条上均没有注明利息。借款时吴国华与杜雁是夫妻关系。上述事实有杨小玉提供的吴国华出具的2013年10月11日借条复印件一份、吴国华出具的2017年4月12日借条一份及杨小玉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咣辉和吴国华在法庭上的陈述为证,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虽然吴国华提供了一份杨小玉于2013年9月25日出具的证明,说明吴国华打麻将赌博输光钱后向杨小玉借钱,本案的借款就是由此产生的。但杨小玉予以否认,认为出具该证明是吴国华与他人发生纠纷,诱导而出具的证明。本院认为,该证明未说明本案借款系赌博而产生的赌债,没有充分证据能证明涉案借款是非法之债,而且吴国华在法庭上也确认还欠杨小玉涉案的借款应予归还,因此无法确认涉案借款系非法之债。本院认为,吴国华尚欠杨小玉借款8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吴国华2013年10月11日出具借条时未写明利息,而且双方于2017年4月12日再次结算时也未提到利息,因此杨小玉要求吴国华承担利息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借款时吴国华与杜雁系夫妻关系,杜雁没有证据证明二被告实行财产约定制或该笔债务为吴国华的个人债务,杜雁也应当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至于吴国华提出杨小玉催款时将大门砸坏要求减免部分,是另外的法律关系,吴国华可以另行主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吴国华、杜雁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杨小玉借款800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吴国华、杜雁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罗成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珺琳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的返还期限】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间借款合同的生效时间】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间借款合同的利率】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