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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3执保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韩红铃与甘全占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红铃,甘全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3执保98号申请人:韩红铃,女,197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甘全占,男,1973年7月2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受理申请人韩红铃与被申请人甘全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0103民初5995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甘全占的银行存款150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 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靳晨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