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81执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汨罗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朱军等行政非诉案由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汨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汨罗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朱军,彭春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681执242号申请执行人:汨罗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汨罗市高泉南路。法定代表人:何发阳。被执行人朱军,男,汉族,1974年出生,湖南省汨罗市人,住所地:汨罗市黄柏镇黄柏村。被执行人彭春花,女,汉族,1980年出生,湖南省汨罗市人,住所地:同上。关于申请人汨罗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朱军、彭春花行政非诉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0681行审45号行政裁定书所确定的义务,于2017年4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法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6)湘0681行审45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凤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胥兴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