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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7民初15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董凤兰与孔凡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凤兰,孔凡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7民初1529号原告:董凤兰,女,1943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定陶区。被告:孔凡涛,男,1972年9月20日出生,住菏泽市定陶区。原告董凤兰与被告孔凡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董凤兰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凤兰已与孔凡涛庭外和解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孔凡涛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董凤兰负担。审判员  陈鸿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鲁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