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7民初15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董凤兰与孔凡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凤兰,孔凡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7民初1529号原告:董凤兰,女,1943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定陶区。被告:孔凡涛,男,1972年9月20日出生,住菏泽市定陶区。原告董凤兰与被告孔凡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董凤兰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凤兰已与孔凡涛庭外和解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孔凡涛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董凤兰负担。审判员 陈鸿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鲁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