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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6民初33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李凯与北京富力兴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北京富力兴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杨应兵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凯,北京富力兴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北京富力兴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杨应兵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6民初3335号原告李凯,男,1989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波,四川印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富力兴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所地:成都金牛高新技术产业园。负责人:杨应兵,职务不详。被告北京富力兴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法定代表人:陈杰,职务不详。被告杨应兵,男,198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丹景山镇。原告李凯诉被告北京富力兴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北京富力兴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杨应兵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李凯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凯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富力兴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北京富力兴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杨应兵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李凯负担。审判员 罗 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玲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