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81民初3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浏阳市供电分公司与何利军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浏阳市供电分公司,何利军
案由
供用电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81民初3277号原告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浏阳市供电分公司负责人周弘明,该公司总经理。住所地浏阳市集里街道办事处禧和社区花炮大道。委托代理人贝晓玲,湖南浏阳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俊,湖南浏阳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利军,男,1958年8月2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浏阳市供电分公司与被告何利军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浏阳市供电分公司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浏阳市供电分公司撤回对何利军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浏阳市供电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谭卫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丹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