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民终56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林达凤与刘芷莹、何翠芳、江洁娣、刘远昇民间借贷纠纷2017民终5697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翠芳,江洁娣,刘芷莹,刘远昇,林达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终56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何翠芳,户籍所在地广州市花都区,现住广州市花都区。上诉人(原审被告):江洁娣,住广州市花都区。上诉人(原审被告):刘芷莹,住广州市花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翠芳(系刘芷莹的母亲),户籍所在地广州市花都区,现住广州市花都区。上诉人(原审被告):刘远昇,住广州市花都区。法定代理人:何翠芳(系刘远昇的母亲),户籍所在地广州市花都区,现住广州市花都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达凤,住广州市花都区。上诉人何某、江洁娣、刘芷莹、刘远昇因与被上诉人林达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4民初93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何某、江洁娣、刘芷莹、刘远昇以其四人已与林达凤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何某、江洁娣、刘芷莹、刘远昇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何某、江洁娣、刘芷莹、刘远昇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30元,减半收取165元,由上诉人何某、��洁娣、刘芷莹、刘远昇共同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庞智雄审判员 李 琦审判员 刘 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江亭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