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202民初1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陈某某、刘某甲与赵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刘某甲,赵某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202民初1138号原告:陈某某,男,197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原告:刘某甲,女,1971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乙、孟某某,宁夏致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某,男,1970年2月22日出生,汉族,职业、住址不详。原告陈某某、刘某甲与被告赵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刘某甲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陈某某、刘某甲负担。审判员 刘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尤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