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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202民初1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陈某某、刘某甲与赵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刘某甲,赵某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202民初1138号原告:陈某某,男,197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原告:刘某甲,女,1971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乙、孟某某,宁夏致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某,男,1970年2月22日出生,汉族,职业、住址不详。原告陈某某、刘某甲与被告赵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刘某甲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陈某某、刘某甲负担。审判员  刘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尤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