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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07民初15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祖天瑜与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津西车商一部、肖锦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祖天瑜,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津西车商一部,肖锦超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07民初1577号原告:祖天瑜,女,198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告: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津西车商一部,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围堤道103号峰汇广场D座18-1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749137869X。被告:肖锦超,男,1997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原告祖天瑜与被告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津西车商一部、被告肖锦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祖天瑜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祖天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祖天瑜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祖天瑜负担。审判员 汪 庆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梅颖婷附件:本裁定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