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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26执4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5-15

案件名称

范县德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洪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县德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洪生,谢欢,杨忠恒,刘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926执415号申请执行人:范县德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范县新区中原路中段路南。被执行人:刘洪生,男,1987年7月8日出生,住范县;被执行人:谢欢,女,住范县;被执行人:杨忠恒,男,1987年7月29日出生,住范县;被执行人:刘佩,女,1989年7月3日出生,住范县。本院在执行范县德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洪生、谢欢、杨忠恒、刘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范县德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洪生、谢欢、杨忠恒、刘佩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范县德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裁定如下:终结范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0926民初227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侯胜才审判员  唐 辉审判员  李付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亚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