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民终2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王斌、赵乐建、刘姝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斌,赵乐建,刘姝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民终22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斌,男,1973年3月7日生,汉族,江苏省高邮市人,住江苏省高邮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陆碧晶,上海市汇达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乐建,男,1964年4月4日生,汉族,浙江省乐清市人,住浙江省乐清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涂志刚,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海星,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刘姝,女,1965年8月7日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市人,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上诉人王斌因与被上诉人赵乐建、原审第三人刘姝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2016)赣0102民初第1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斌以已和被上诉人赵乐建调解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斌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斌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上诉人王斌预交的4675元由上诉人王斌承担2337.5元,退回上诉人王斌承担2337.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曹成云审 判 员 罗云奇代理审判员 邓 晖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