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2执305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斯明秀与西安宛唐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斯明秀,西安宛唐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2执3055-1号申请执行人斯明秀,女,1975年1月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西安宛唐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斯明秀与西安宛唐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权利人陈耀兰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未劳人仲案字(2016)394号裁决,于2016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056元及逾期利息,本院依法受理。执行中,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询,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将被执行人西安宛唐商贸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长 康晓刚执行员 叶 军执行员 贺 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田 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