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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05刑初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保云,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5刑初195号自诉人孟保云,女,住安阳市殷都区。被告人王某某,男,住安阳市殷都区。自诉人孟保云以被告人王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控诉。审理期间,孟保云自愿申请撤回自诉。本院认为,自诉人孟保云提起自诉后被告人王某某全部履行了判决所确定的义务,自诉人孟保云自愿撤回自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孟保云撤回自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郑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