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28民终3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夏善云、向正亮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夏善云,向正亮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民终3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夏善云,男,195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北省巴东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向正亮,男,1964年4月7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湖北省巴东县。上诉人夏善云因与被上诉人向正亮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2016)鄂2823民初16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夏善云以认可《人民调解协议书》的效力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夏善云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夏善云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夏善云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朝友审判员  侯著韬审判员  吴 卫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邓梦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