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民终5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田利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田利彬,张宝歧,河北敬业物流有限公司,仲卫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山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民终51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方北路13号。负责人:李全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班元飞,河北时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田利彬。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成会,河北英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宝歧。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敬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山县南甸镇南甸村。法定代表人:王利飞,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武刚,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仲卫东。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山支公司,住所地平山县建设南大街8号。负责人:康春更,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树成,该公司员工。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田利彬、张宝歧、河北敬业物流有限公司、仲卫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2016)冀0131民初13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本院二审期间,上诉人提交了关于冀A×××××号车的保险理赔款赔付情况说明,主张已经将部分赔偿款赔付给河北敬业物流有限公司,重审时应查明上诉人是否已经履行了赔付义务及保险保额使用情况。二、本案被上诉人仲卫东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审判决上诉人赔偿田利彬全部损失欠妥,重审时应当按照事故责任确定民事赔偿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2016)冀0131民初138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王 靖代理审判员 常晓丰代理审判员 李 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许晓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