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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5民初17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魏一方与魏天庆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一方,魏天庆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5民初1749号原告:魏一方,男,1957年9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牛艳丽,郓城金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魏天庆,男,196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审理原告魏一方与被告魏天庆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魏一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魏一方负担。审判员  李美仓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XX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