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5民初17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魏一方与魏天庆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一方,魏天庆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5民初1749号原告:魏一方,男,1957年9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牛艳丽,郓城金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魏天庆,男,196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审理原告魏一方与被告魏天庆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魏一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魏一方负担。审判员 李美仓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XX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