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421民初14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刘全米与凤台县刘集镇刘集社区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全米,凤台县刘集镇刘集社区村民委员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21民初1440号原告:刘全米,男,1953年12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方桃,安徽繁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越,男,1992年2月2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被告:凤台县刘集镇刘集社区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凤台县刘集镇刘集街道。法定代表人:刘伟,系该村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全米诉被告凤台县刘集镇刘集社区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全米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全米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全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全米负担。审判员  赵连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君利 来源: